国有企业的整顿和改革

一、国有企业的整顿和改革

八十年代初,由农村涌起的改革浪潮很快发展到城市,首当其冲的是企业改革,核心是放权搞活,冲破僵化模式,使城市经济迅速活跃起来。

(一)企业全面整顿。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后,榆社县工业企业开始分期分批进行了整顿。通过整顿,企业领导班子的“四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班子成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有了明显改善;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夯实了工作基础;经济效益整体上有了明显提高。

(二)扩大企业自主权。中共十二大后,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兴起,企业扩权由点到面向更大范围推开。1985年初,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了《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即“三十五条”。1985年8月23日至26日,中共榆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厂厂长和县级有关部、委、局的负责同志共50多人。主要是贯彻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中心,加快本县企业改革的步伐,出台了《榆社县关于贯彻〈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些具体规定》,并参观了泡沫塑料厂、胶丸厂、美术厂、元件厂和电表厂等企业。1986年2月25日,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工商企业改革的6项措施:(一)贯彻山西省政府“三十五条”,巩固、消化、补充、完善榆社县政府“三十二条”;(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管理,挖潜改革、降低成本,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三)继续推行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制;(四)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五)进一步搞活流通;(六)改进机关作风,努力为基层服务。1986年6月20日,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榆社实际制订出《榆社县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从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劳动人事、工资奖金、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即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权,执行指令性计划的自主权,产品的自销定价权,专项资金和自留资金支配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劳动力招收使用调配权。上述扩权放权政策措施,首先在城镇集体企业得以落实,见到成效:一是对集体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再有大集体、小集体之分,这样使二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二是从1985年起取消了二轻集体企业上交合作事业建设基金的规定,只向企业主管部门交纳销售总额1%的管理费,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企业初步实现了“自愿组合、进出自由、产销自主、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财务自理、职工集资、适当分红”的经营方式;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只在宏观上把握上缴利税和工资总量,其他一切权力都放给了企业。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中共榆社县委、县政府又出台了《榆社县贯彻落实〈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补充规定》,继续简政放权。从1987年开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全县国营工业企业全部实行了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通过改革,产生了明显的改革效应。一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人地位开始确立,政府统管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开始改变。二是多数企业实行二级承包,划小核算单位,实行逐级核算,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化组合,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适应市场能力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三是企业的责、权、利不断明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较好体现。四是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意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五是企业间、行业间经济联合有了一定的发展,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

(三)国有企业的利改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阶段,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经济承包制,调动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也有其弊端,主要是出现了一些企业只注重眼前效益和承包者个人利益的短期行为,存在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利用旧的财税体制继续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榆社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先后在1983年7月和1984年10月,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改革。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以前企业实现利润上交国家的情况,被改为税利并存,即国家对企业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剩余利润再由国家和企业合理分成,从而扩大了企业利润留成比例。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实行。全县有14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这项改革,将其应当上缴国家财政收入部分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有力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1985年,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实行减免,同时实行了目标利润管理办法。1987年,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继续推行,全县按企业状况还分别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改革。

(四)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从1984年后半年起,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管理体制也在过去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转向厂长行政负责、党委监督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的新体制。1985年,榆社县工商企业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强化了厂长(经理)的行政指挥职权,把责、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明确了厂长的法人地位,改变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旧体制。与此同时,企业内部也由过去的一级核算改为二、三级核算,车间班组层层实行承包,联责联利。企业内部干部任用实行招聘制,车间人事实行优化组合,工种调配、奖金分配等方面的权力均下放到车间,变集权管理为分级分权管理。截至1986年底,全县工商企业大多推行了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将厂长(经理)负责制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榆社县工商企业因此进一步加快了由行政单位的附属物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的转变。到1987年底,全县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部确立了厂长(经理)在企业的中心地位。

(五)初步改革企业劳动和工资制度。伴随着经济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一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规定,榆社县的工商企业也开始逐步实行国家统包就业制度改革,实行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兴办实体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制度。通过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多种渠道安置就业,缓解了当时的就业压力。1984年开始推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考核办法。1985年起,全县所有企业全面推行了合同用工制度,不再招收固定工。1986年6月,按照省政府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行意见》,开始了固定工制度的改革,并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实行“岗位定员,双向选择”的办法,对剩余人员集中培训后通过厂内待岗、兴办第三产业、停薪留职等多种途径和措施加以妥善安置。二是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扩大企业的分配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克服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984年,全县基本形成了超额奖励、计件提成、包干浮动工资等多样化分配格局。1985年,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全县进行工资改革。企业职工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新的企业工资标准,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1988年,《榆社县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实施方案》正式出台,除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外,一般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办法。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有效地发挥了企业的内在潜力,促进了经济的增长。通过改革,县丝织厂开发引进了22种新产品,县酒厂开发生产了鹿茸酒,县元件总厂创新生产出了高质量的铜管,县电表厂上马了QK-1稳态气孔计,县综合厂生产了折叠式台灯,县大修厂研发生产出钢丝缠绕油压机等一大批市场上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