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
农村人民公社是1958年大跃进的产物,“政社合一”“一大二公”“高度集中”是人民公社的本质特征。20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实行计划经济和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方面,人民公社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和高度集中的统一领导方式,与新时期政权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实行政社分开,取消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镇人民政府的设置已成为农村改革的必然。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通知》。1984年2月24日,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政社分开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建立乡镇政府工作中需要坚持的几项原则和若干具体规定。其基本内容是:人民公社不再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原来由人民公社行使的行政职能,由新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来行使。撤销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其性质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管理、生产建设、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榆社县的政社分设工作从1984年5月3日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政社分开,以原来人民公社管辖范围为基础,建立起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全县共设立了14个乡镇人民政府,原来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农村人民公社,由乡镇人民政府取代。至年底,全县农村生产大队也全部完成了改设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乡镇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各乡镇、村普遍建立起了经济联合社,还有个别的称“农工商联合社”或“农工商总公司”,乡镇经济联合社的职能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村一级合作经济组织,绝大部分实行了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由村委会兼任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多数叫经济合作社,也有些叫公司。管理上绝大多数是村经合一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就是合作社的社长。有些村叫公司,党支部书记兼任经理,对村里的经济活动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对村办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对社员家庭生产经营则提供指导和服务。乡镇经济组织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专业合作社之间是平等互利关系,各自都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就建立起了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后,各乡镇对乡镇企业的管理职能仍由过去已有的机构行使,有的叫企业管理委员会(企管会),有的叫企业管理站(企管站),有的叫企业管理办公室(企管办)。有些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企业较多,还在其下设立了若干个专业公司,对乡镇企业服务。县级农业部门延伸到乡镇的站所,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服务组织机构,如农业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农机站、农经站等,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是农村政权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进一步理顺了农村管理和生产的关系,从体制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大大激活了农村经济,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推进了农村商品生产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城市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在榆社县农业发展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