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央和省委“十二条”精神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十二条”精神

1960年7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国内经济调整问题,决定压缩基本建设战线,认真清理劳动力,加强农业第一线。9月16日,中共晋中地委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西省委的指示,研究制定了《关于农村问题的十四项政策》,并将这些政策以布告的形式向群众公布。十四项政策是: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口粮标准留足基本口粮,国家征购任务与社员基本口粮统一安排,统筹兼顾,二者发生矛盾时,首先必须保证留足基本口粮,留不够者要相应减少征购任务;节约度荒,粮食节余归己,贯彻执行“粮食由管理区统一保管,按期拨给食堂,粮证发到户,节约归自己”的方针;包产必须落实,超产奖励必须兑现。超产奖励的现金部分,70%分给社员,10%奖励优秀社员;粮食部分全部奖励分给社员;给食堂拨足菜地,保证每人每天1至2斤蔬菜的供应量;鼓励生产队利用空闲时间开发“四边”空隙地种植粮油,产品完全归生产队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留足牲畜饲料;按照国家规定留足自留地,并允许社员利用空隙时间开种小块地,产品完全归社员自己支配;积极发展油料作物的种植,争取使社员每人每日食到一钱油;在贯彻执行“以粮为纲”的前提下,组织社员利用农闲时间发展副业生产,积极增加现金收入,争取按月或按季给社员发工资;管理区掌握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收益分配,使社员能够迅速得到自己的劳动果实,更积极地投入生产;一切机关、厂矿企业、学校、部队均不得随便抽调生产队的劳力、生产资料和社员生活资料;公社、管理区的财政收支必须进行民主管理,重大开支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社员个人积肥,管理区要按质论价,现款收购;依据口粮标准制定每个人的口粮定量,每年公布一次,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任何人的口粮。

10月,中共山西省委制定了《关于农村工作中十二项政策的规定(草案)》(简称“十二条”),决定采取若干措施,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公社以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在今后五年内不变更;保证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在田间劳动的劳动力要达到80%以上;严格执行三包一奖制度;规定管理区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各项事业的比例;在保证完成管理区生产任务的条件下,允许生产队经营一定数量的小块土地、饲养业和副业生产所得收入;坚持劳动定额和评工记分制度;实行按劳动日预支制度;实行有劳有逸;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前提下,允许社员经营一定数量的自留地等。随后,中共榆社县委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各地必须召开社员大会宣读上述规定,认真贯彻执行”的要求发出通知,要求全县各人民公社党委、管理区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十二条”精神。

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紧急指示信》或“十二条”),要求全党用最大努力来坚决纠正“共产风”,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毛泽东加上“从一九六一年算起,至少七年不变”,这是针对各种向人民公社基本所有制过渡的试点和计划而提出的);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坚决退赔;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实行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坚持按劳分配,恢复农村集市;节约劳动力,加强农业第一线,整风整社等。11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在几个月内下决心彻底纠正错误的“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同月,中共山西省委在太原召开由省、地(市)、县、人民公社、农业管理区(即生产大队)干部参加的五级干部会议,部署在干部中反“五风”、纠正农村中“一平二调”的错误,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草案)》。

随后,中共榆社县委立即印发通知,要求全县各人民公社党委、管理区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十二条”精神。从11月18日起,先后在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中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十二条”,要求在传达贯彻中,重点抓三个方面的问题来统一思想:一是充分认识人民公社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在现阶段的重大意义;二是充分认识“一平二调”共产风的危害性;三是发动干部群众,对照本单位、本部门、本管理区生产队的实际情况,检查产生“一平二调”共产风的原因,并制定出彻底纠正这种错误的办法。同时,县委还根据中共山西省委两次会议的精神和中共晋中地委的部署,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一线,充实农村劳动力。会后,县委从县、公社、管理区三级干部中,抽调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下放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一年。要求下放的干部树立以队为家的思想,做好第一线工作,改变落后队的面貌,使粮食产量超过往年;要认真执行“二五”制(在一周内,做到两天学习研究工作,五天参加生产劳动),与社员同吃、同住、同劳动。此外,县委还采取该压缩的工程就压缩、该停办的事就停办、不能停办的就挤,从行业系统内部调整,加强劳动力管理,从各方面压缩劳动力,充实到农业第一线。1961年2月1日,县委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的通知精神,将人民公社下设的管理区改称生产队,管理区主任改称生产队长,管理区下设的生产队改称生产小队。1961年8月22日,中共榆社县委根据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精神,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初步意见》,对国有林、公社林、大队林、生产队林和社员自有树的林权所属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今后新造的林、栽的树都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在村前村后、房前屋后、坟地上和划给社员个人的荒山荒坡上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要把经营林业、植树造林、采种育苗、育林护林等工作,安排在经常性的议事日程中,并要确定一名或几名干部分工专门负责林业工作。

贯彻执行农村工作“十二条”,充实农村劳动力,为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进一步调整农业内部关系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