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2025年08月10日
二、试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在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初期,榆社县多数社队开始实行的是包工到组、联产计酬或包产到组的责任制。1979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农委《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肯定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允许各地在实践中创新与探索。
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中共榆社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立足当地实际,灵活掌握政策,因村而异,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1年,全县1016个生产队,实行了联产责任制的占98.4%。其中“三小五定”的占32%,联产到组的占35%,联产到劳的占27%,包产到户的占1.4%,包干到户的占1.6%,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占1.4%。从实际效果看,联产到组的好于“三小五定”,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好于联产到组。中共榆社县委及时总结经验,作出灵活决策,要求先进生产队要积极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中间生产队要引导实行田间管理、联产到劳责任制;贫困后进生产队要大胆实行包产到劳、包产到户责任制。对实行林牧业生产责任制的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加强领导,充实队伍,落实政策。县委还要求各人民公社要在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超前抓好林业、牧业、工副业和农机、水利等方面的责任制完善工作,使各业都能快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