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个体工商业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受到压制和禁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榆社县城乡个体工商户寥寥无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批知识青年返回城市,城镇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剧。在此情况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
1979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在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上,要打破由国家大包大揽的老框框,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作社;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与鼓励下,全县个体工商户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到1979年底,已发展到703个,主要从事商业批零、餐饮、修理等经营活动。从业人员3246人,年产值517.17万元,年上缴利税135.21万元。
1981年1月7日,省财政贸易委员会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行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报告》,对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年,中共榆社县委、县政府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规定:在群众有需求,而且商业、供销合作社网点不足的情况下,可由社员兴办集体商业;少数社员要求个人在当地办商业的,只要有经营特长,同生产队签订有关合同也可允许;有技术的师傅可以带2-5名徒弟,经营项目应控制在修理、服务的范围内。经县公安局审查同意,城镇居民可以开办旅店,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截至1982年12月底,全县有证的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809余户,从业人员3853人,年产值717.31万元,年上缴利税79.77万元。
全县城乡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不仅补充了国营和集体商业、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网点的不足,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的生活,而且在缓解城镇就业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