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
从1954年7月榆社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常设机构,其职能由县革委会代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政权的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1980年3月,根据省委、地委有关指示,中共榆社县委组建了榆社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根据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由全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出席榆社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年6月选举结束。1981年6月10日至15日,榆社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65人、列席代表4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六届人大以来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关于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的决议》《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决议》《关于加快发展蚕桑生产的决议》。本届正式设县人大常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卢东林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补维、白更生、孟眉中、郝茂清、郝福瑞为副主任;选举产生了县政府组成人员,选举田振川为县长,张友直、马德维、贡填、鹿青山、吴海婵(女)为副县长;选举李绪珍为县法院院长,常金文为县检察院检察长。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后,在中共榆社县委的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主要任务和全县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榆社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召开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后经过全面拨乱反正、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展开之后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也是第一次选举县人大常委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闭幕之后,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国家权力。这标志着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县域内得以重新确立,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榆社县人民代表大会已步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