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改革

二、婚姻制度的改革

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在中国根深蒂固,各地干涉婚姻自主和歧视迫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依旧大量存在,有些地方的妇女甚至被封建婚姻制度所逼致死。这些不幸事件和家庭纠纷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发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同时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是对旧中国社会盛行的包办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婚姻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对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家庭关系的一个伟大变革,也是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一项重要成果。

《婚姻法》公布后,全县各级党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宣讲废除买卖婚姻制度的重大意义,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领导群众向封建落后的思想和习惯作斗争。《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在全县人民生活中引起很大变化,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日益发展,包办、买卖婚姻已成为非法。县妇联和司法机关还在贯彻过程中处理了一批积案,解除了多起买卖包办婚姻,严惩了一批罪犯。

1950年5月13日,中共山西省委发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广泛地宣传婚姻法,力求家喻户晓”,要求“每个党员必须首先以身作则,领导群众向任何封建的落后的思想和习惯作斗争”。中共榆次地委也发出指示,要求全区上下立即进入广泛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热潮中。随后,中共榆社县委号召全县人民广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组织各级干部开展学习讨论,并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3月,榆社全县城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全面展开。经过一个多月的大规模活动,在树立婚姻自由典型、处理婚姻积案、解除买卖包办婚姻、严惩虐杀妇女罪犯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运动月中,县委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针对榆社村落分散的环境和群众的思想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在全力搞好生产建设的同时,大力发现、培养、表彰婚姻自由模范家庭、模范人物和贯彻《婚姻法》模范干部,并翻印、散发《婚姻法》宣传资料2万余册。全县宣传员每人宣讲100人次,每个党员向当地群众宣讲《婚姻法》2至3次,县文艺团体创作小型剧目随团加演,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婚姻法》,清除谣言,安定人心。同时,召开不同类型人物的座谈会、小型展览,以典型事例教育群众,批判各种封建婚姻,司法部门集中整理有关婚姻问题的案卷材料,结合运动公审公判,对杀害、虐待妇女的罪犯给予严惩。全县共处理、解除包办婚姻100余起。通过教育、讲解,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典型人和典型事的对比,区别新旧婚姻制度在本质上的界线,许多群众体会到了买卖包办婚姻所造成的恶果,明确了只有婚姻自主、男女平等才能扫清障碍,巩固婚姻。同时发动群众订立《保证执行〈婚姻法〉的公约》和《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家庭公约》。通过《婚姻法》的深入贯彻,全县涌现出一批民主和睦家庭和模范夫妇,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

妇女缠足是封建社会一种极端丑恶现象,是摧残妇女健康的非人道行为。随着婚姻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榆社县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适时开展了禁止妇女缠足裹脚运动,明令禁止缠足行为,对强制缠足者予以批评教育,对已经缠足的妇女,开展放脚运动。经过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适度惩处,缠足这一封建恶习也终于得以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