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改革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机关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的同题。为此,中共中央于1952年6月决定在全国司法系统开展一场司法改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7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决定》,部署在全省司法系统开展司法改革,彻底整顿和改造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使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利益、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9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三届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彻底整顿与改造司法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改革与整顿的工作方法、步骤和要求。

1952年6月后,中共榆社县委相继召开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司法改革运动随之开展。9月,撤销榆社县人民检察署,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兼办。1953年8月,县政府司法科撤销,成立县人民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立清秀、郜村、岚峪3个巡回法庭。1955年6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8月,成立审判委员会。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县委充分利用宣传员、黑板报、有线广播、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司法改革的意义,使全县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县法院联系司法工作存在的错捕错扣、案件积压、重罪轻判等实际问题,讲解了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消除了群众参加司法改革运动存在的思想顾虑,进一步引导群众积极参加到司法改革运动中来。针对司法部门在案件定性处理,以及民事调解中存在的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官僚主义作风和严重脱离群众等问题,县委组织人民群众进行检举揭发,帮助司法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以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

在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司法部门共收到群众检举反映的拖延积压案件7件,量刑不当案件5件,处理问题不慎重4件(次)。经过司法改革运动,纠正了一批案件,改变了司法部分残存的旧衙门作风,强化了司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奠定了人民司法的良好基础,同时改变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密切了党和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血肉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加强,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