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累进税的实行

一、统一累进税的实行

抗日战争初期,抗日根据地的财政处于新旧交替阶段,比较混乱。为了筹措经费,供抗日所需,各根据地对以往按地亩摊派的办法进行了改革,根据“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采用向农村摊派“合理负担”的办法。实行“合理负担”使地主富农和比较富裕户承担了较多的税费。在这一办法的执行过程中,经过宣传、教育,一部分地主、富农比较顺利地出钱出粮,涌现出了一些开明人士,愿意把多年积存的粮款拿出来支援抗日部队。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合理负担由于缺乏执行细则,且执行时对合理程度不易掌握,从而影响了统一战线的发展。为使抗战特殊形势下的战时征税简便易行,“在有钱出钱”的原则下,改定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1938年1月10日,在晋察冀边区军政民大会上制定的《财政问题决议案》中,第一次将统一累进税作为整理财政的一项政策措施制定下来。

1939年4月,晋察冀边区发布了《为实现抗战建国纲领而奋斗》的宣传提纲。1940年11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公布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明确要求:“实行有免征点和累进最高率的统一累进税”,同时废除了田赋及其他一切捐税。其中对征收对象、负担面和免征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指出:“统累税乃是向我区内一切人民征收的税则”“累进税则应照顾极贫苦之工农……但是免征者不应超过20%—30%,以使80%—90%的人口,即绝对多数人口其中包含中农、贫农等基本群众,均须予适当地负担,对抗属及退伍残废军人等应优待。”

榆社是农业县,全县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来自农业,抗日战争爆发后至1940年前,实行的是阎锡山制定的《战时农村合理负担办法》。1940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临参会通过了《统一累进税试行草案》,实行了“统筹统支,量入为出”的原则,规定村无派款权,除税务机关外,任何部队团体均不得征税,根据地所有脱产人员数应保持在根据地总人口3%的比例上。量入为出原则的提出,制止了胡支乱花,弘扬了党和政府体恤民情的优良作风。1941年始,榆社县停止了旧税制,采取了征收统一累进税的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43年7月22日,中共榆社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召开全县统一累进税工作会议,各区正副区长、财政主任、财粮助理员,各村村长和全县高小、初小校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研究制定了全县统一累进税具体规定和解决方法,并编印成册。1944年,全县统一累进税具体规定和解决方法由县长宁云程发布执行命令后正式执行。统一累进税负担面(指人口)规定,以百分之八十为标准,最低为百分之七十八,最高为百分之八十三。要求各区从实际出发掌握和制定,不得放任自由;要注重统一累进税的时间性、重点性,不能推诿延误。为了做好全县统一累进税工作,县、区两级干部要做好自己所在地一个村的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参阅和决策。

在实行统一累进税的同时,中共榆社县委还对各村的财政进行了整顿,建立了规范的村财政制度,对地方粮款的开支范围和数目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村开支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每月要向村民宣布一次开支账目。统一累进税法和财政原则的制定实行,使人民的负担基本固定了下来,提高了人民纳税的自觉性。统一累进税的执行,为根据地的坚持和发展提供了财力物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