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轻农民负担

五、减轻农民负担

1993年1月,中共榆社县委、县政府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工作。具体采取了八项措施:(一)严格控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项目;(二)严格控制村集体提留、乡统筹费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农民直接向集体上交的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三)严格控制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四)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按人按劳承担,农业税按土地承包承担;(五)严禁向农民乱摊滥派,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六)加强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监督管理,严禁胡支乱用;(七)严格控制向农民集资,今后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的原则;(八)制定相应的监督与处罚办法。6月4日,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1990年以来违反条例规定的文件进行废止和修改,并废止违反(条例)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的项目10个,禁止向农民采取的错误收费做法6种。全县抽调1200余名县、乡、村三级干部分赴全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第一线开展工作,31093户农民中已有98%的农户领到了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