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榆社县是一个农业县,工商业基础薄弱,无大中型商业企业,只有一些从事商业贩卖的小商小贩和少数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小手工业者。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私营商业有棉布百货店、文具店、烟酒店、饼子铺、熟食铺、饭铺、旅店、车马店、理发铺、照相馆等22家,建立分销店60余个,共有从业人员180余人。1950年,全县共建立供销生产合作社40余个,共有从业人员270余人。这一时期,县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统筹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工商业政策,积极扶植民族工商业,并利用其传统的经营方式和渠道组织货源,扩大购销,稳定物价,繁荣市场。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民族工商业在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供应城乡生产生活资料,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共榆社县委、县政府在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也打击了不法商人,使广大工商业者遵纪守法,努力经营,并开始把一部分私营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纳入了国家计划轨道。

1953年6月,中共中央两次召开政治局会议,确定经过国家资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9月,中央制订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将逐步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列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此后,县委即按照中共中央的方针和中共山西省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原则及中共榆次地委的意见,有计划地领导开展了对县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采取和平改造的方式,通过加工订单、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和公私合营等一系列由初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将民族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955年,榆社县重新合并组建供销合作社20余个,从业人员340余人,有2万余股、4万余元股金。同年底,全县共建立公私合营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共74家,从业人员152人。

1956年2月至3月,榆社县在对私营工商业摸底基础上,全县私营工商业改造出现高潮,基本完成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全县共有私营工商业246户(包括百货、烟酒、药业、理发、照相、木业、铁业、缝纫、皮革、印刷、洗染等)298人,没有资本家,属于独立劳动的小商小贩与小手工业者。企业最大的3人,资金1138元。经思想发动,从有利于改造人员经营积极性和商品流通原则出发,全县商业共改造为公私合营的9户9人,资金1353元;直接过渡的17户17人,资金1042元;代销的16户16人,资金2325元;组织为合作社的22户、4人资金1560元;经营小组19户19人,资金576元。改造为供销社服务店的8户8人,资金359元;联合诊疗所1户3人,资金288元。以上共改造92户,占总户数的74.4%;人数196人,占总人数的72.18%;保持自营的8户11人,资金2451元;转入农业的24户25人,资金4215元;转入外地的1户1人,资金234元。全县手工业改造,共组织起铁业、木业、服装社3个99人,股金4204元。同年,县委积极贯彻执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采取组织引导、自愿组合、公私互利的办法,建立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纺织商店1个、烟酒商店1个、合作饭店1个、理发服务小组1个,共25户27人,资金2000余元。对拥有32户34人的6个个体商业小组实行了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其中有7户7人成为县供销社的代销员。

榆社县进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4年开始,采取了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并逐步将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企业,壮大了社会主义经济,使国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生巨大变化,也使剥削者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9月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全面建立起来,榆社县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