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秀兰其父亲陈某选于1976年9月去世,母亲苏某英于2007年8月17日去世。陈某选去世后,苏某英未再婚。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邮寄了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要求将涉案房屋(坐落于本市市中区玉函北区×号楼×-×××室)由苏某英变更为陈秀兰。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关于市中区玉函北区号楼×-×××室房屋有关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主要内容为:陈秀兰:你的来信已收悉,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和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等相关规定,因房屋继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根据来信陈述的情况,你应当持房产的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原告不服上述《复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