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日,原告建颜妮与灵宝市购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正在建设的购丰生活广场玉兰苑S-X-×××号商铺。2011年8月17日,灵宝市购丰公司为筹集其开发购丰生活广场的建设资金,与第三人李某森签订借款合同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同日,第三人李某森向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提交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抵押人灵宝市购丰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灵国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评估报告,被告经审查后,于当日给第三人李某森颁发了灵宝市房他证北区字第2011××××号房屋他项权证。2014年7月中旬,原告发现自己所购商铺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第三人李某森,同时获知自己所购商铺于2011年8月19日由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森办理了灵宝市房他证北区字第2011××××号房屋他项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行为违法,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遂引发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