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绩溪县荆州乡人民政府境内旱情严重,被告将县水务局托管和向水务局借得的抗旱设备以出借的方式分发到辖区的四个村,用于紧急抗旱。2013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要求“公开2013年6月30日至8月10日前与8月10日至9月10日后有关部门下拨分配的抽水机和水管等抗旱设备及物资的发放及组织管理情况”的申请书,并希望乡政府给予书面回复。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开会讨论决定,对四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答复函的形式张贴在政府公示栏中予以公开。2013年10月24日原告又以快递形式再次给被告邮寄上述《申请书》,2013年10月25日,被告针对四原告的申请,将答复函即:“许德体、胡旺生、许明水、胡长有你们好:你们四位提交的要求我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开2013年抗旱期间设备及物资发放及组织管理情况的申请已收悉,现就你们申请公开事项说明如下:2013年抗旱期间,我乡未发放任何抗旱救灾款,只是出借了抗旱设备,全乡共借出汽油水机15台,水泵25台,软管60捆,所借出的抗旱设备均系县水务局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8月13日借给我乡的。由各村委会按照各村抗旱实际情况,以村为单位到乡政府进行借用,借方出具了借条,乡水利部门均登记在册(其中方家湾村7台,软管6捆;上胡家村16台,软管37捆;下胡家村10台,软管4捆;九华村7台,13捆)。目前,部分抗旱设备已归还,未收回的抗旱设备各村正在积极组织收回,及时归还县水务局。荆州乡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5日”,全文张贴在乡政府公示栏中,以公开相关信息。2013年12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将上述书面答复函直接送达给原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