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死者邱洪生生前系第三人刘斌石业公司员工,2013年5月15日6时54分许,邱洪生骑行无号牌自行车去原告处上班,骑至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富泰路路口东约2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邱洪生当场碾压死亡。同年5月1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邱洪生的血液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所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ml。同年5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且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邱洪生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未按右侧道路行驶,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5月4日,原告邱家友(系死者邱洪生的父亲)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邱洪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认定工伤。被告于同年5月12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提供证据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提供证据通知书》及《举证通知》。经调查取证后,被告于同年6月20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邱洪生于2014年5月15日6时54分,醉酒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方面,强调职工伤亡的因果关系,故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