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第三人未经审批对自家房屋进行改建,其违法建筑处在被告的乡村规划区内,依法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须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被告虽多次要求第三人停止违法建筑的建设,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部分拆除,但违法建筑尚存在,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终止,其违法事实在持续状态下没有终了,故被告未完全履行其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应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查处第三人金仁锁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