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9日,平顶山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督导检查中,发现原告唐明录门店内经营的百农207、红旗一号两种小麦种子标签上未标注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的豫麦69号小麦种子涉嫌品种退市、种子经营许可证过期等问题,并立即对原告唐明录进行了询问。原告唐明录称红旗1号小麦种子是从红旗合作社总社进的,进价每斤2.50元,准备以每斤3.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9月30日平顶山市农业局将该案移交给被告叶县农业局调查处理。被告叶县农业局接案后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查明原告唐明录所称的河南省红旗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叶县常村镇分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原告经营的百农207小麦种子、豫麦69号小麦种子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且豫麦69号属退市中止使用品种。原告唐明录经营的红旗一号(繁育材料)小麦品种未经国家或河南省审定,截止到被告查处时原告尚未开始销售,但已准备向农户推广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的相关规定。被告依据查明的事实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并向叶县常村镇红旗合作社(唐明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该告知书告知的处罚内容是:1.没收种子;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被告叶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对唐明录作出叶农(种子)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停止红旗一号(繁育材料)小麦种子的经营、推广;2.没收红旗一号(繁育材料)小麦种子4000Kg;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唐明录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