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本案需要厘清的问题有三:一是原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主观目的问题;二是原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避让车辆是否为当时的路况条件所允许的问题;三是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听取以及采纳了其陈述和申辩理由的问题。
1.目的的正当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均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意。据此,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应考虑原告面对交叉路口处突然出现的车辆而采取避让措施的主观目的,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并不是故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本案中原告虽有违法行为,但其目的具有正当性,结合法律的立法宗旨,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2.行为的合理性
原告在合理避让车辆进行变换车道行驶之前,充分考虑了交通路况,即变换车道的行为不会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而且能够有效避免其与突然出现的车辆发生碰撞。故当时的路况条件允许原告采取避让的方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原告的避让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https://www.daowen.com)
3.处罚的充分性
被告提出原告可以采取制动方式避让前方车辆,而非变换车道行驶的要求过于苛刻,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原告的车速、前方出现车辆的车速以及二车之间的距离等证据,以证明在当时紧急条件下,原告采取制动或者其他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而证明被告的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本案中,被告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不采纳原告的陈述申辩理由,违反了法律规定。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