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了高校在以学分制为基础而制订了的学生毕业资格考核规定,在学生未满足毕业资格考核规定条件时,另出具学生具有毕业资格的证明,该证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情况。

1.背景资料浅述

学分制是教育模式的一种,以选课为中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与班建制、导师制合称三大教育模式。该模式最先兴起于19世纪的哈佛大学,现已在国内大部分高校推开实施。

2.高校以学分制为基础制订的相关毕业资格考核制度合法性审查

《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在制订时,目的应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对规章决定是否可作为参考依据时,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有相抵触之处时,对规章选择不适用而适用上位法规定。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同样应遵从上述原则。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原则一致时,应当承认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考。如果不一致,则不能参考。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高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主体已有了统一认识,即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毕业考核、学位授予、学籍管理等方面,行使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应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主体适格。故高校在上述范围内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订的相关制度,应视为政策性文件,同样适用上述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中,均规定了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考核,方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内容。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学分管理规定及问答》中,规定了学生必须修满150学分才具有毕业资格,以及学生如何取得学分等内容,系被告为细化对学生进行考核,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落实上述法律规章而制订的实施细则,与前述法律规章并不抵触,可作为法院适用的参考依据。(https://www.daowen.com)

3.被告出具证明的证明力认定

学生是否具有毕业资格,依据被告制订的相关考核制度规定,学生在修满150学分后方才具有毕业资格,具有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整个过程由修满规定学分+颁发毕业资格证书两部分组成。分析认为,修满规定的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所具备的实质性要件,而颁发毕业资格证书系毕业资格的证明,属形式要件,在这两个要件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要件为评判标准,进而作出评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对自己并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认识清楚,仅以被告已出具原告具有毕业资格的证明而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书。被告作为高校,在原告参军入伍的相关材料中把关不严,出具原告具有毕业资格的证明,与原告在事实上并未修满规定学分,实际不具备毕业资格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法院以毕业资格所应具备的实质性要件为评判标准,认定原告不具备毕业资格实质性要件,驳回了其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徐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