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良昌与第三人金仁锁两家相邻,两家房屋间距1米左右,均在三门县健跳镇乡村规划区内。2011年7月份前后,第三人未经审批将原来的两间二层楼房拆建增高至三层。同年8月15日,原三门县六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敖镇政府)向第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2年8月1日,六敖镇政府向第三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违法建筑行为,并告知逾期将进行拆除。2013年4月28日,六敖镇政府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部分拆除。之后,第三人继续施工,建造了第三层违法建筑。2013年7月3日,六敖镇政府对第三人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其在2013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2013年11月,因区划调整,原六敖镇及原健跳镇组建为现健跳镇。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再次要求健跳镇政府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筑,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至案件审理之时第三人的违法建筑仍存在。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违法建筑对其房屋的安全、通风、采光、日照等产生严重影响,据此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被告健跳镇政府认为其已向第三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程序合法,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