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如兄弟、姐妹之间互换身份,冒名顶替,虚报年龄,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其行为扰乱了结婚登记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在1986年版《婚姻登记办法》[20]第九条和1994年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1]第二十五条均规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处罚办法。但2003年版《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处罚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自身的纠错程序,现行的《婚姻法》中也没有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惩处规定。致使因上述类似行为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欲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自身予以“纠错”已成为不可能。建议我国的法律、法规增设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者的处罚规定,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秩序,制裁违法行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龙某兰因受欺骗与后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逃杀人犯“结婚”,其由此造成的伤害和痛苦以及法律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要解除与“马某正”(实为马某华)的婚姻关系似乎已陷入“无路可走”的境地。因为,原告的这种状况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但婚姻登记行为确实存在重大瑕疵。而民事诉讼只能受理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案件;因此,由于婚姻登记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诉,只能由行政诉讼来处理。本案原告通过提起撤销“结婚证”的行政诉讼方式以获取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正确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目前,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尚未大面积联网,有时无法识别结婚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假。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已尽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但该登记行为也确因婚姻登记一方的虚假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登记行为实际存在重大瑕疵,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在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3.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由于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因婚姻登记的瑕疵被判决撤销后,原告与第三人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分割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只能以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来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对于此类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财产判决。同理,原告与第三人所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对于涉及其子女的抚养以及继承问题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莫桂林


[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2]《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3]《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4]《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5]《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6]《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https://www.daowen.com)

[8]《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职业病防治法释义》认为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二是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三是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四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五是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1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2]《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3]《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4]《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5]《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6]《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7]《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8]《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9]《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20]已被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

[21]已被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