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的首要重点问题就是服务公司的拆除行为是否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原告虽然与服务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补偿补助协议》,并由服务公司实施了具体的拆除行为,但从《关于海港路房屋拆除情况的公示》《储蓄与对公历史交易明细对应表》等证据表明,该案涉及海港路房屋拆除及拆迁户奖励安置等工作是由东营港内港池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指挥部负责实施的,且被告自述“综合指挥部是被告根据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成立的临时性的机构……”由此可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被告东营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服务公司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具体有行政职权性质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为,《房屋拆除补偿补助协议》上被告负责人的签字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委托人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另外,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应从整体过程上把握,而不应仅拘泥于其中的某个阶段来定性,对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应坚持从权力行使的本质和实质上来理解。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补助都是由被告来主导推进的,服务公司与被告拆迁人签订补偿补助协议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只是受被告委托而实施的某一阶段性工作,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承受,受托服务公司实施的行为视为被告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重点问题是起诉期限的问题,难点是该案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行政诉讼设定起诉期限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醒法律上的“休眠者”;二是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鉴于起诉期限的重要性,现行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对作为类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起算时间主要有两个:第一个起算时间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主要针对两种情形:一种是行政机关既告知了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又告知了其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个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没有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

本案中,从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来看,原告对涉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知的,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但并未明确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拆除补偿补助协议》及房屋拆除情况公示来看,原告从2011年4月就已知道了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了两年的诉权保护期,因此,法院从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编写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李轶清


[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https://www.daowen.com)

[2]《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3]《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4]《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5]《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6]《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7]《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