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是否患职业病须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鉴定后才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沈传建被确诊为职业病前,即使存在因疑似职业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该医疗费用也不属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据此判决:
驳回原告李玉英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核定沈传建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核定沈传建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李玉英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只有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才能确定为职业病病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诊断沈传建符合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即此时才能确定沈传建为职业病病人,经工伤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沈传建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若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则该期间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诉人关于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用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判决:(https://www.daowen.com)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