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远东诉称,原告为看护蔬菜大棚,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并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告在此之前已对原告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审理尚未终结,现被告就同一事实再次对原告作出内容基本相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提起上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2.梁政复决字(2014)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4.梁山县城市规划区居民住房情况调查确认表两份。5.张坊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6.伦达广场商业开发广告照片。7.伦达广场施工照片。8.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年)。9.梁山县水泊街道历史沿革。10.济政字[2011]9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被告梁山县城管局辩称,被告具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主体资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鲁政发[2002]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3.鲁府法发[2005]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梁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4.鲁政字[2005]2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县级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文件效力的通知》。5.梁政办发[2008]11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摘录。以1~6号证据、依据证明被告职权来源合法、主体适格。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8.对原告张远东的调查笔录。9.2008年3月份涉诉房屋所在地的卫星影像。10.2009年6月10日涉诉房屋所在地的卫星影像。11.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北京航天世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12.梁山县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13.建发[2012]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14.现场照片。15.原告张远东的身份证复印件。16.梁山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说明书。17.济宁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07]12号《关于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批复》。18.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文本。19.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说明书。20.梁山县人民政府梁政呈[2011]2号《关于报批梁山县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请示》。21.济宁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1]90号《关于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批复》。以7~21号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22.立案呈批表。23.案件处理审批表。24.限期拆除告知书。25.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回证。26.限期拆除决定书。27.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28.强制执行催告书。29.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回证。30.张贴拆除公告的照片。31.强制执行申请书。32.《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33.强制执行决定书。34.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35.现场送达照片一组。以22-35号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摘录,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