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张和泉、张永泉系新城联民村委会的村民。2013年张和泉、张永泉向吴江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要求按照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重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林权证,吴江土地承包仲裁委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吴农仲案字[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和泉、张永泉的请求。张和泉、张永泉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和泉、张永泉认为,吴江土地承包仲裁委与第三人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联民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联民村委会)联合歪曲了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文件的政策,擅自扩大了专业承包经营权不确权土地范围,将应该延长确权到户的流转土地,在大包户未到期情况下收回,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另选仲裁委重作仲裁。吴江土地承包仲裁委则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涉案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行为不是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和泉、张永泉的起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