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职权依据充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往往涉及周围居民的采光、环境等基本民事权利,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等审核申请是否符合相关建筑规划管理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材料,被告受理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对拟建项目进行调整。被告组织的听证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认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楼间距问题,《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第十四条规定:“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本案中富强C区×栋主日照面(南面)与4S店建筑北面未成平行相对建设,依据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应从4S店建筑北墙面测量至15栋主日照面(南面)实为建筑间距,经现场测量此距离为26.06米,远超过18米最低标准;关于楼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1.97倍的要求,4S店建筑高度不统一,最高处高度为14.65米,因建设时为与硅谷大街水平平行,故4S店建筑较之15栋下沉起建,围墙(挡土墙)两侧地势高差2米,计算1.97倍楼间距标准时应扣除下沉距离,故建筑间距符合上述法规规定。4S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水平符合《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据此,被告向第三人核发被诉规划许可,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对第三人填报的《长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进行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并无不当。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淑芳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原告雷淑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长春市规划局收到辰宇公司的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日照环境影响报告等进行公示,召开由雷淑芳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对拟建4S店项目与富强C区15栋建筑间距进行调整。辰宇公司按照要求扩大楼间距,在修改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日照环境影响报告后,长春市规划局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第十五条规定:“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住宅地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第十七条规定:“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本案中,长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辰宇公司建设的4S店项目与雷淑芳所在的富强C区15栋楼主日照面、侧面之间的建筑间距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