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作出珠财罚〔2013〕3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3号《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怀玉山公司在2013年“珠海市垃圾发电厂100吨活性炭采购”项目中递交的报告编号为21201200×××的活性炭检验报告投标资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条款,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4300元。同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3号《处罚决定》。被告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上注明的送达地址为原告怀玉山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12月26日,该邮件因原告拒收而被退回。2014年1月13日,被告到原告住所地送达3号《处罚决定》,原告公司无人办公。被告工作人员遂电话联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吴某平,通知其前来签收处罚决定书,吴某平表示拒绝。2014年1月17日,被告在本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之“违法违规公告”栏发布《公告》,向原告公告送达3号《处罚决定》,公告载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依法视为送达。2004年9月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是网络媒体、报纸或杂志。《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五章“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u.cn)为全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制定媒体,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属于珠海市政府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2014年6月18日,怀玉山公司以书面方式向珠海市财政局就珠财罚〔2013〕3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在相关网络上消除影响。其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