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孟州市旺鑫饮料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生产产品进行扣押。2010年1月14日,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了孟质技监罚决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为: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25130元。孟州市旺鑫饮料厂于2012年6月19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孟质技监罚决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孟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的孟质技监罚决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孟州市质监局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焦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013年7月9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被告拒收,后原告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