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本案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较为突出,也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1)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违反该项规定的征收行为,违反程序合法性原则。(2)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评估报告记载的内容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报告的客观公正、程序的正当合法、结果的公开透明,都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故将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是征收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行政程序,违反该程序的行政征收决定本身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只能予以撤销。(3)被征收人的确定。确定适格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仅要从事实审查上确定权利人,还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关于继承、赠予、买卖等方面的规定予以确定。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金明山 刘红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