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是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黄浦区法院民三庭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审理时,恰逢“胖达人”品牌在台湾的母公司出现丑闻,在新闻媒体上具有一定热度。

本案彰显了商标的注册对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的积极意义。原告认为其并未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故被告只需责令改正而不应处以高额罚款,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对此,判决强调,原告作为企业经营者,自成立之初即积极争取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相关的一系列商标目前都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可见原告是深知注册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在此情况下,原告辩称对于“┬”这一普通消费者都了解的商标注册标记的法律含义缺乏认识,显属无理,原告的行为具有显而易见的主观恶意。此外,注册商标对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商标是否注册会影响普通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信赖度,并引导其选购。其次,商标是否注册,影响其权力保护范围,不仅涉及对消费者及其他同业经营者私权利的保护,也是维护我国商标管理公共秩序的基石。原告擅自加注商标注册标记的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商标注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原告认为其并未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故被告只需责令改正而不应处以高额罚款的意见不应成立。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王维佳


[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2]《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3]《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4]《城乡规划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本文同。

[5]《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6]《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7]《种子法》已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2016年1月1日实施。(https://www.daowen.com)

[8]《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9]《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0]《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下文同。

[12]《行政处罚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修正。

[13]《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4]《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修正。

[15]《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修正。

[16]《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修正。

[17]《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