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对征收土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是土地征收的法定必经程序,通常被合称为“两公告”。司法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两公告”仅是对征地决定的内容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开告知,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故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我们认为,“两公告”既是征地决定的程序性公开告知,又是征地决定的实施步骤,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如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准决定或征用土地方案不符,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参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五、七、八条的相关规定,相对人如认为公告的主体、程序、内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违法,并据此行使拒绝办理登记、补偿安置的权利。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看,在“两公告”阶段就赋予行政相对人起诉权,有利于在矛盾产生的萌芽阶段就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促进征地行政争议在矛盾激化前化解。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本身还亟待完善。在现行土地立法仍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屏障,应当更为能动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把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保护、监督土地征收权的正确行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理征地行政案件的指导思想,但在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本案来看,人民法院在具体审查判断中,也就是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审查抉择中,当公告程序出现瑕疵时,体现了实体优先原则。

我们知道,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它还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在征地行政案件中,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使得相关行政程序性规范很不健全。一些当事人也抓住地方政府推进征地建设进程的迫切心理,通过寻找征地行为的程序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谋取实体利益。行政诉讼由此成为被征收人“以程序换实体”的平台。同时,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依法足额补偿、保障生活条件等基本精神,也迫切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过诉讼协调或司法裁判在实体上予以落实。在此种情况下,征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实体救济优先。在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黄正富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