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河东建委是第三人河东配套办的举办单位。第三人政通公司为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东侧“林枫馨苑”项目的开发商。第三人政通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第三人河东配套办提交申请,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30777.2平方米“林枫馨苑”项目中的1号楼住宅商品房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并提交了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编号为:2012-0××-D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再生水配套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给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通知书;被告河东建委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河东备字第12-00××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第三人河东配套办于2012年6月20日报请被告河东建委审批,被告于同日批复同意核发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第三人河东配套办于2012年6月20日向第三人政通公司发放发证机关为天津市河东区公建配套办公室的津建房许2012-10《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交付使用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