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和该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规定。本案原告申请补发廖某尧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事项属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本案被告成都市人社局是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复议机关,原告未向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起要求补发廖某尧的养老金请求,该请求也未经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即向被告成都市人社局提起请求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发廖某尧养老金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为复议机关在未经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原告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直接作出“责令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日内支付廖某尧2008年3月养老金,2008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暂停发放的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的行政行为不适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如下:(https://www.daowen.com)
撤销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复决[201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