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存在以下三个争议问题:
1.运管所是否能独立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行政管理上,运管所是钟山县交通局的二层机构,人财物均由局管理。但是,运管所是在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组织,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规定,运管所是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即该运管所是法规授权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因此,其具有行政执法职权并对其执法行为及后果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2.行政检查行为合法,但在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时存在违反行政职责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这包括行政相对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除严格依法外,还应当排除或者降低损害产生的可能。如在公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要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在规定的地方设置拦车检查的标识,警示过往车辆注意;拦停车辆后检查期间,应当保障该车辆及车主人身财产的安全,这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不能为了检查而致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如使相对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本案唐某在接受行政检查后在横过马路时虽是被何某某骑车撞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确定是该运管所的责任。但是,该运管所在对唐某的车辆拦停检查期间,所做的措施存在不当,没有保障唐某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在民事、行政赔偿责任交叉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由于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责任,因此责任分担的比例也很难考量。从交通事故过错的大小划分,何某某应承担导致损害产生的主要的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唐某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运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划分,何某某不承担行政责任,运管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该行政责任不是导致损害产生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即该行政责任不是必然产生本案的损害原因。因此,权衡全案的情况,由该运管所对上诉人损失承担小部分行政赔偿责任为妥。经调解,双方均接受法院提出的案件分析理由,并按照法院提出的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