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6年8月8日,第三人阳春市松柏镇原新联管区与新南方(阳春)合成板有限公司(即阳春市新南方合成板厂)签订《承包山林合同书》,约定将原新联管理区林场所属的山岭及林木承包给新南方(阳春)合成板厂有限公司,承包地点为原新联林场廖仔坑。
第三人阳春市新南方合成板厂被告申请对该林地、林木权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被告受理后,于2003年5月16日指派松柏林业站工作人员召集发包方和承包方相关人员对廖仔坑处的林木、林地界至进行了勘查和确认权属,同时填写《林权核查登记表》并制作了该处林地、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地形图。同日,被告又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一份,该表填写林地林木面积2300亩,登记类型为初始,林地、林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与核查表内容一致,填写的主要权利依据为“1996年与松柏镇新联村委会签订的山地造林合同书”。被告经逐层审批后,发放春林证字(2004)第0000××号林权证给阳春市新南方合成板厂。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发证前对廖仔坑处林地的权属核查结果进行了公告。
2004年5月16日,新南方(阳春)合成板有限公司与严某伟、伍柏强订立《活林木转让及林业用地转租协议书》,并向被告提交申请书、《承包山林合同书》及附图、《活林木转让及林业用地转租协议书》等书面材料,要求被告办理林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受理后,填写了《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经逐层审批后于2004年5月27日颁发了春林证字(2004)第0002××号林权证给第三人严某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人确认为第三人严某伟。被告发放该林权证前,亦没有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https://www.daowen.com)
以上事实,有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承包山林合同书》及附图,《林权核查登记表》及附图、《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书、证明、同意转让合同,《活林木转让及林业用地转租协议书》、《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严某伟)、《林权证》、《承包山林合同书》、《石陂塘承包合同》、严荣汉、陈超南、李木庆、韦天来、严泽威等人的《证明材料》五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附案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