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文悦的母亲胡梅芳向高州市信访局及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投诉的搭建在原告墙上的违章建筑物,经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调查证实,该房屋在1984年已经政府批准公地建屋,并在1986年5月15日及1988年9月15日核发有房产证给所有权人西关管理区药店(医疗站)。经庭审核实,该房屋确经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有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另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进行勘验,原告所诉的房屋占地面积、界至与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一致。据此,被告认为该房屋不是原告所诉的违章建筑物,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并无不当。原告所诉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认为该房屋是搭建在原告房屋的外墙,影响其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问题,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至于原告主张上述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归原告所有,可另寻其他途径处理,不是本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

高州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https://www.daowen.com)

驳回原告陈文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