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第三人陈金林系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5月19日,第三人陈金林在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接的马鞍山南山矿选矿车间破碎工段作业时,被张某永驾驶的吊车上滑落的钢管碰到,从工作平台上摔下受伤。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诊断,第三人陈金林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双下肢软组织伤。2014年3月20日,第三人陈金林向本案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次材料。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受理后,向住所地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十七冶金结公司旁的名称为马鞍山众新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为季某群的一家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后经法庭调查,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十七冶金结公司旁只有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并没有马鞍山众新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之所以向马鞍山众新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举证通知,在于第三人陈金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填写错误。EMS快递签收记录显示原告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收到该举证通知。但原告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陈金林所受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2014年3月28日,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根据已有证据,以第三人陈金林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作出马鞍山认定1019720140×××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金林2013年5月19日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原告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遂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