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马某美在羁押期间是否明确提出自己下体出血,要求诊断和治疗,而看守所对此未予重视,未给其提供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对此,房山公安分局提供了马某美在羁押期间亲笔签字的档案记录、体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带马某美去看病的诊断记录,住所医生、管教及同室羁押人员的证言,用以证明马某美从未提出过其下体出血要求诊治,证明看守所不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以及在工作中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的问题。马某美虽也提供了同室羁押人员的证言以证明其向管教、狱医反映过自己下体出血要求诊治的问题。但从证明力的角度分析,该证言的证明力远不能对抗房山公安分局所举以原始档案、体检证明、医院证明,医学鉴定结论为主要证据的书证,且现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遵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马某美进行入所体检,半年五项体检,按照马某美的要求,就其高血压、颈椎病等病症多次带其狱外就医。马某美认为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导致自己延误诊治,病情加重,并以此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支持。故决定维持北京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