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8日,原告肖育辉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告惠州市财政局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1.城区护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2.城区护栏工程项目的拨款依据及金额;3.城区护栏项目监管和验收;4.城区护栏工程项目工程款发票。被告于2014年7月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城区护栏工程项目的拨款依据及金额”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关于护栏工程项目中的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信息,本机关已经在惠州市政府采购http://huizhou.gdgpo.gov.cn上公开,具体见2013年11月11日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4-2016年市区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维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13年12月3日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4-2016年市区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维护建设项目中标公告》,网上资料随文附后。您申请的城区护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城区护栏项目监管和验收、城区护栏工程项目工程款发票等信息,经审核,不由本机关制作,依法不属于本机构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议您向下述单位提出申请:1.城区护栏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受理机构: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地址:惠州市行政中心4号楼3楼;联系电话:2808×××。2.城区护栏项目监管和验收。受理机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地址:东平长湖北路1号;联系电话:2309×××。3.城区护栏工程项目工程款发票。受理机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地址:东平长湖北路1号;联系电话:2309×××。原告不服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遂诉至法院。
另查,庭审中,原告称其申请被告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护栏工程与原告日常出入有切身利益关系,作为市民有义务有责任监督安装护栏。被告称因涉及商业秘密,故对原告申请获取的城区护栏工程项目的拨款依据及金额信息不予公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