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实践中,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过程性信息,不少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偏差,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错误地认为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因此,何为过程性信息有必要予以厘清。
过程性信息应当指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或者对作出决策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过程性信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正在作出过程中的信息。行政机关还未最终作出行政行为时,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对行政机关依法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故此时信息公开的时机尚未成熟,应当将该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外。如果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机关则不能简单地将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在此应当注意两种特殊情形,一是申请政府信息时行政行为处于作出过程之中,但答复之前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二是申请政府信息时行政行为处于作出过程之中,答复之后诉讼之前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对于第二种情形,因行政诉讼审查的是答复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以答复之前的事实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因此,以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应予支持。对于第一种情形,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以答复之时行为有无完成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申请之时行政行为的状态作出答复。因为行政机关具有在答复之前作出准确认定事实的职责和条件,在行政行为客观上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仍作出相关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的答复,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如此答复也不符合行政执法经济效益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决策性研究、讨论的信息。行政机关为作出某一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决策、讨论过程中,参与讨论者对于是否作出或如何作出有可能存在各种观点、意见,彼此各抒己见。这些决策性研究、讨论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等信息材料反映的是参与人员的个人观点,可能与最终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尽一致。为了保护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的民主性,鼓励内部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提高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应当将这类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但需要注意的是,决策性研究、讨论的信息应当与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事实性信息相区别。事实性信息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自行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集的,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这类信息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材料,其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监督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应当予以公开。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