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台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有权依法制止并查处。南苑街道办事处对于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白涛建设钢架结构小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市规划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予查处并拆除。被告丰台城管执法局在经现场检查、勘验、报经规划部门确认以后,认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规定,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旨在规范本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权限、程序的政府规章,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本院依法予以参照。本案中,丰台城管执法局书面责令原告白涛停止建设,在白涛未停止建设的情况下,丰台城管执法局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报告,即与南苑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丰台城管执法局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亦未告知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对于2014年7月7日的强制拆除行为,二被告也没有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以上均违反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要求,应认定为程序违法。关于行政赔偿问题,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原告白涛主张其父亲的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故本案对行政赔偿内容不予审理,可以另行诉讼解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7日共同对原告白涛搭建的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小区22号楼4单元101、102号房屋南侧钢架结构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白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