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因叶乾魁非正常上访且不听劝阻,杞县公安局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杞公(行)决字(2008)第22号《公安行政处罚书》,对叶乾魁行政拘留七日。

2008年9月3日上午,叶乾魁到板木乡政府找到副乡长侯某涛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侯某涛告诉叶乾魁此事已交给了乡土管所,让叶乾魁找土管所,叶乾魁告诉侯某涛是李世松让其找侯某涛的,侯某涛随带叶乾魁一同到土管所找到李世松询问此事。因李世松否认让叶乾魁去找侯某涛,叶乾魁与李世松发生争吵,叶乾魁骂了李世松一句脏话。杞县公安局于2008年9月5日作出杞公(板)决字(2008)第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叶乾魁在板木乡土管所李世松所长办公室侮辱李世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叶乾魁行政拘留五日。

叶乾魁认为2008年9月3日上午,叶乾魁去找副乡长侯某涛及土管所所长李世松为住宅确权,李世松骂叶乾奎一句,叶乾奎还(重)李世松一句,不算是侮辱了李世松,杞县公安局反而把叶乾魁拘留,侵犯了叶乾魁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杞公(板)决字(2008)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叶乾奎予以赔偿。(https://www.daowen.com)

杞县公安局辩称,杞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请求维持该裁决。

李世松述称,是叶乾魁骂了李世松,李世松没有骂叶乾魁,杞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不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