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5日,陈必芳、廖世忠、廖世群向被告成都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要求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发廖某尧的养老金。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2014年8月20日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成人社复决[201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认为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廖某尧养老金至2008年2月,未支付廖某尧2008年3月养老金不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日内支付廖某尧2008年3月养老金,2008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暂停发放的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成人社复决[201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