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本案需要关注的是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是何时的价值。
房地产估价要遵循评估时点(也称估价时点)原则。评估时点也称为价值时点、价值日期,是指估价对象所评估的价值对应的时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同一房地产在不同的时间通常会有不同的价值,价值与时间密不可分,每一个价值都对应着一个时间,不存在没有时间的价值。如果没有了对应的时间,价值就会失去意义。反过来,不可能离开时间来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如果没有了时间这个前提,价值评估将无从下手。另外,估价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评估估价对象在所有时间的价值,通常只是评估估价对象在某个特定时间的价值,这就要求估价必须先确定某个时间。这个时间就是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不是随便确定的,它取决于估价目的,可以是现在、过去或未来的某个时间,一般为某个日期,用公历年、月、日表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就是估价时点的价值。
针对本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2012年8月27日,那么原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为2012年8月27日。评估机构对原告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应以上述评估时点2012年8月27日时的相关价格为参考依据。原告提出按照2013年标准赔偿其门前水泥地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李福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