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德军的承包地为基本农田,依法不允许种植白榆树苗,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林业发展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林业发展管理局作出的长莲森公罚字[2012]第1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二、驳回刘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德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林业发展管理局提供的《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项目的记载均为空白,据此可以认定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林业发展管理局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向刘德军告知相关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属于程序违法,应确认行政处罚行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林业发展管理局作出的长莲森公罚字[2012]第1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