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被告系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独立法人,依据上述规定,具有接受原告申请并决定是否向原告颁发学历证书的主体资格和职权依据。被告在收到原告《情况说明》后,根据实际情况,在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请示后,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原告,整个处理程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认定原告未修满规定学分,不符合毕业考核条件,拒绝为原告颁发毕业证书,事实清楚,适法准确。需指出的是,被告在填写《登记表》中鉴定意见时,未能尽到严格审查责任,以致引发纠纷,今后应杜绝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原告要求退回多交学费7500元的诉请非本案审理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综上,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祝钒峰要求被告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https://www.daowen.com)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