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振福提出其家浮房应予补偿的问题,因其浮房已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刘振福要求撤销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3]第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刘振福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查明刘振福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没有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情况下,就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据此,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https://www.daowen.com)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宽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长宽府征补[2013]82号《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