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申请人是以看守所消极不作为导致其罹患癌症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最高院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做了扩大解释,认为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看守所是履行的对已决犯的监管职责,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应属于刑事赔偿受案范围。
2.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案通过现有的证据链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马某美在监管期间,没有有利证据证实其曾向看守所专门就下体出血情况进行过相应反映,看守所的日常问诊记录也未有类似记载。期间,马某美曾多次外出就医,也并未向有关医生反映过上述情况。如果真正如马某美所述,是其反映上述情况,看守所不予理睬的话,在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18日期间,马某美曾被取保候审,人身自由已不受限制,其完全可以就上述身体症状尽快就医,但仍未有证据显示这段时间其曾经就此进行过治疗。由此基本可以推断,虽然马某美明知自己存在下体出血的情况,其本身亦认为是更年期的常规症状,并无足够重视或因此认为会对其健康会产生根本影响。换个角度说,看守所既然为其多次狱外就医并办理取保候审,就没有必要对马某美反映的其他病症放任不理。因为医疗费用并不需要看守所支付,而监管人员在看守期间发生的身体状况的危险看守所却是要承担责任的。从案件的证据本身应该可以认定看守所并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公安部规定的半年对在押人员的常规检查项目中也并未对妇女特别是更年期妇女有着特殊的检查项目,这也是导致马某美身患癌症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的原因。但是通常社会的常规体检也并未一定包含对子宫内膜腺癌的筛查,马某美即便享有人身自由也未必通过每年一次的普通常规体检予以确诊。所以综合全案的基本事实,本案最终认定马某美认为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导致自己延误诊治、病情加重,并以此申请国家赔偿,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故该申请证据不足,不能成立。(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崔晓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