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司贤锋自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为个人及家庭西北口水库移民政策落实问题,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20余次。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先后多次以信访人司贤锋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上述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为由对原告书面训诫,并告知原告,若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2013年11月5日、12月20日,被告夷陵区公安分局对原告进京上访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随后,被告所属社区维稳工作人员先后三次调查核实了原告进京上访的相关情况。2014年1月29日,被告以原告为处罚相对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受案查处。同年2月27日向原告发出传唤证,告知其2013年4月以来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上访,数次被训诫后,仍不听劝阻,重复到上述地区上访,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依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天,被告作出夷公(行)决字[2014]第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前述违法事实为依据,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被告将该处罚决定送达原告,并通知其家属。执行期自2014年2月27日到同年3月9日。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遂于2014年5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赔偿其拘留期间误工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48000元。

另查明:1.2005年12月7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对秦某奉、司某德、司某清等夷陵区信访代表作出《关于西北口水库移民搬迁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2.2014年3月17日,宜昌市信访局以宜访转字[2014]161号来访事项转送单转至夷陵区,要求夷陵区对原告反映西北口水库第二批移民补偿和安置问题反映多次未得到解决认真接待,妥善处理,给予答复。3.2014年1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司贤锋到中南海上访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即2013年2月24日至2013年7月15日司贤锋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9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