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8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以原告位于文昌市锦山镇湖山村委会六星村的水产养殖基地项目在未办理影响环境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完善且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于1998年7月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原告作出文土环资罚字〔2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三万元罚款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中同时交代如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或文昌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救济途径和期限。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9日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国土局送达的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10月11日口头向文昌市政府分管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副市长王某反映国土局认定其开办的甲鱼养殖场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事实,要求重新复核,同时给副市长王某递交了一些相关书面材料,要求副市长王某责成国土局重新进行复查,后副市长王某召集国土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执法大队队长进行了解和协商。2013年10月18日,国土局派员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原告开办的养殖场取样进行检测,亦派员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咨询。被告和国土局对原告口头反映的问题未给予任何的书面答复。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文昌市法制办递交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的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式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定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后,以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文府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文府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复议。(https://www.daowen.com)